《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的停车秩序,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有序的停车环境,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现就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道路停放机动车,汽车应当停放至停车场内或停车泊位内,不得随意停放,影响道路通行。摩托车、电动车应当停至人行道上的摩托车、电动车泊位,车头一律朝外有序停放,不得在道路随意停放,违者拖离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应当按照按顺行方向靠右侧停靠,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公交汽车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公交汽车应当在停靠点靠右侧路边按顺序停车上下乘客;在没有设置出租汽车、公交汽车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公交汽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
四、对城区道路严管路段、人行横道、黄色网状线等路段、区域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提醒纠正或短信告知的同时予以处罚。
五、非严管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对驾驶人在现场的,由执法人员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短信提醒立即驶离;经短信提醒后仍不驶离或者虽在现场但经提醒后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长期占用公共资源停放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违法停车的行为通过公众媒体不定期进行曝光,敦促交通参与者自觉维护停车秩序。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毁损、涂改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文明人,行文明车,共同营造文明交通环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8月10日
一审:廖婕 二审:霍强 三审:肖方仕
责编:李梧桐
来源:炎陵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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